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制度,推進杏宇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杏宇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杏宇平台 -【杏宇玩转无限】探索更多惊喜!章程》《杏宇平台 -【杏宇玩转无限】探索更多惊喜!學生管理辦法》等杏宇規範文件,結合杏宇實際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杏宇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杏宇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向杏宇提出撤銷或者變更相應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守信的原則提出申訴💑;杏宇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依法辦事的原則處理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五條 杏宇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杏宇規範文件享有學生申訴案件的事實調查、合法合規審查以及作出複查結論等權利🦸🏿。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杏宇分管法律服務校領導👹,黨政辦公室、黨委宣傳部🧑🦼➡️、教務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各1名)、 法律顧問1名、教師代表1名,學生代表1名👨👩👦👦,根據申訴處理工作需要,杏宇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法律服務的校領導擔任,負責主持學生申訴處理工作🤾🏽♀️。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辦公室具體負責申訴事項的受理、申訴過程的組織、相關各方的聯絡👨🏿💼、處理決定的送達等日常事務。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一下職責: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審查對學生的處理🌭、處分決定是否合法與適當👩🏿🎤,通過書面審理和組織複議會議提出複查結論👇🏿,並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提出申訴🕵🏽♀️🧑🏽🦲:
(一)對違紀👩、違規處分決定不服的;
(二)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決定不服的⛲️;
(三)對退學處理決定不服的⛳️;
(四)對杏宇有關部門所作涉及杏宇👩🏽🎤、教職工侵犯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處理決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章程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學生可以在接到杏宇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杏宇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學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的,應當在障礙消除之日起3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視為放棄申訴🙏,杏宇不再受理其申訴。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的學生本人是申訴人🚣。申訴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為申訴🏇🏻。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的,應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委托書中注明授權期限和代理人的具體權限。
第十三條 申訴人申訴💆♂️,應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書👆🏻,並附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複印件;申訴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訴的,應同時提交申訴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申訴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所在二級杏宇、專業🧏🏻♀️、學號、聯系方式以及與申訴有關的其他個人信息;
(二)申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申訴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名🎖🫃🏿;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𓀍。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一節 受理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訴人👩🏿🔬;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的申訴範圍;
(四)未超過申訴期限。
第十五條 學生提出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訴的;
(三)申述人已就申述事項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且
已被受理的🚵🏿。
第十六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人書面申訴後3日內,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並送達申訴人:
(一)予以受理,書面告知申訴人;
(二)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訴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訴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時,應同時告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申訴人的權利等事項。
第二節 回避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記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申訴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申訴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是作出原處理、處分決定的經辦人員;
(三)與申訴人、代理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申訴的公正處理的;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申訴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校長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記錄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申訴人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記錄員不停止履行其職責🧗♂️。
回避成立的,按照本辦法增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記錄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替補的人員告知申訴人𓀇。
第三節 調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客觀公正地查明申訴案件的事實👩🏻🦳,全面審查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依據的事實和申訴人在申訴中提出的事實🦫。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可以從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指定2名以上委員作為申訴案件的調查人員🖇,具體負責申訴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三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及時⚈、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如實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報告申訴案件的調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調查人員應認真聽取申訴人🤹、申訴人代理人的申訴意見。調查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完整、准確地記載申訴人、申訴人代理人的申訴意見,並將記錄材料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應就申訴提出的事實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證據,協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調查人員查明案件事實。
第四節 作出複查結論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複查作出結論,應采取集體討論形式。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複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定事項應由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人書面申訴之日起 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因調查、聽證以及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複查結論的,經校長批准🤸🏿♀️,可延長15 日。
第二十八條 複查結論以複查決定書或者複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案件複查後,認為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理或者處分適當,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的複查決定書。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案件複查後,認為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建議撤銷或者變更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複查意見書👿,並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一)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主要事實不清的;
(二)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訴人權利的🖨;
(四)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輕重不當的🧑💼;
(五)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經辦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
第二十九條 複查決定書或者複查意見書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五節 送達、撤回申訴與救濟
第三十條 複查決定書或者複查意見書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杏宇平台 -【杏宇玩转无限】探索更多惊喜!學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給申訴人或者其代理人。
申訴人所在二級杏宇應當積極協助送達✴️。
第三十一條 複查結論作出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申訴人撤回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申訴人撤回申訴的書面材料後,終止申訴事項的複查。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書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申訴過程中,杏宇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有效,不停止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建議杏宇暫緩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督促。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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